原标题:两高发布阐述 明确这些行动组成袭警罪小马拉大车
新京报讯1月16日,“两高”发布对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许问题的阐述。确定:
《最妙手民法院、最妙手民稽察院对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许问题的阐述》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妙手民稽察院第十四届稽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
最妙手民法院 最妙手民稽察院
2025年1月15日
最妙手民法院 最妙手民稽察院
对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许问题的阐述
(2024年11月4日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妙手民稽察院第十四届稽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
为照章惩治袭警违规,保险东谈主民巡警照章践诺职务,保护东谈主民巡警东谈主身安全,小器国度法律巨擘和社会次第,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东谈主民巡警法》等法律法例,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许问题阐述如下:
第一条 报复正在照章践诺职务的东谈主民巡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暴力报复”:
(一)实施撕咬、批颊、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动,变成细微伤以上效果的;
(二)实施打砸、残害、攫取东谈主民巡警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动,足以危及东谈主身安全的。
与东谈主民巡警发生细微肢体梗阻,粗略为开脱握捕、敛迹实施甘休、挣脱、蹬腿等一般性不屈行动,危害不大的,粗略仅实施长短、讪笑等谈话攻击行动的小马拉大车,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暴力报复”。
第二条 暴力报复正在照章践诺职务的东谈主民巡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致使东谈主重伤粗略归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严重危过火东谈主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不停刀具粗略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的;
(二)驾驶活泼车撞击东谈主民巡警粗略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报复行动。
第三条 实施袭警违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国内自拍2019在线(一)变成东谈主民巡警轻伤的;
(二)致使东谈主民巡警弗成平方践诺职务,变成他东谈主伤一火、违规嫌疑东谈主逃脱、关节笔据灭失粗略公私财产要紧亏蚀等严重效果的;
(三)纠集粗略挑动多东谈主袭警的;
(四)报复东谈主民巡警二东谈主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东谈主民巡警国法行动存在差错,在认定行动东谈主暴力报复行动是否组成袭警罪时,应当抽象考虑行动东谈主的暴力进度、危害效果及国法差错进度等成分,照章适当处理。
东谈主民巡警国法行动存在严重差错的,对行动东谈主一般不算作违规处理。国法差错较大,报复行动暴力进度较轻、危害不大的,不错不算作违规处理。报复行动变成严重效果,确需根究处理的,应当照章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东谈主实施袭警违规的,应当负处理。
第六条 教导、挑动他东谈主实施袭警违规粗略明知他东谈主实施袭警违规而提供器具粗略其他匡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违规论处。
第七条 行动东谈主退却东谈主民巡警照章践诺职务,但未实施暴力报复行动的,不组成袭警罪;妥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例的,以妨害公事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职责时间遇有垂危情况照章履行职责的东谈主民巡警实施暴力报复,妥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践诺职务的东谈主民巡警实施报复性暴力报复的,不组成袭警罪;妥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法例的,依摄影应违规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报复正在照章互助东谈主民巡警践诺职务的警务赞助东谈主员的,不组成袭警罪;妥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例的,以妨害公事罪定罪处罚。
同期暴力报复正在照章践诺职务的东谈主民巡警和互助东谈主民巡警践诺职务的警务赞助东谈主员,妥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阐述法例的行动,同期组成袭警罪、妨害公事罪和专门杀东谈主罪、专门伤害罪等违规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法例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阐述法例的行动,抽象考虑行动东谈主认罪悔罪推崇、补偿亏蚀情况、行动本领、危害效果等情形,合计违规情节较轻的,不错从宽处罚;违规情节细微的,不错不告状粗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耀细微危害不大的,不算作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阐述法例的关连行动被不告状粗略免予刑事处罚的行动东谈主,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政务处理粗略其他处理的,照章移送相关主宰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例的“东谈主民巡警”,依照东谈主民巡警法的关连法例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度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东谈主民巡警和东谈主民法院、东谈主民稽察院的司法巡警。
第十三条 本阐述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本阐述实施后,之前发布的步履性文献与本阐述不一致的,以本阐述为准。